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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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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出车事故如何划分?深圳率先立法给出答案!

  1. 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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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来源:Frost & Sullivan)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充分利用了深圳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推动了无人驾驶商业化的发展,核心信息如下:

允许不配备驾驶员的无人车上路:《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应当按规定配备驾驶人。但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安全评估、审核批准,在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区级全域开放: 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目前坪山区拟将全域开放」。

自动驾驶车辆事故责任划分: 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赔付: 在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还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赔付机制,优先保护公众权益。鼓励开发面向智能网联汽车的其他责任保险。

违章处理: 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

车路协同责任划分: 智能网联汽车无偿获取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提供的数据信息的,车路协同数据信息的所有人、管理人不对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承担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载人运营: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以收取相关费用「此前全国均不允许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鼓励智能网联汽车提供定制出行、社区出行、夜间出行、应急保障等多样化服务。

网络安全: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市互联网信息部门的要求取得网络安全检测认证,依法建立网络安全评估及管理机制,防止网络数据泄露和被窃取、篡改。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本文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并授权 42 号车库独家使用,未经 42 号车库许可,不得转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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